彭宇案法官审理强案

程学军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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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这只是个假设。

    某个黄昏,一条废弃的胡同,一名女子昏迷在地上,强暴她的人已逃之夭夭。

    机械厂的小伙王宇路过,蹲下身,唤醒女子,扶起,送她出了胡同。

    三天后,该女子状告王宇强奸了她。

    彭宇案的主审法官受理了这起案件。

    案件在一个阳光灿烂的上午开庭。

    在控辩双方充分的申诉、辩护后,经合议庭议定,法官宣布案件审理终结,宣判王宇强奸案基本成立。现将法官所举判案依据摘要如下:

    一、王宇身为一名正常男子,随身携带作案工具,有充分的作案条件

    二、依据情理分析,受害女子年轻漂亮,王宇又正值热血沸腾之青年期,未婚,有正常

    的生理需求,不可能不对受害女子动心。以此推断,王宇有充分的作案动机。

    三、作案地点在一条废弃的僻静胡同内,平时很少有人经过。据王宇自己陈述,那天

    在胡同内并未遇见任何其他男子,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四、如果王宇是做好事,依据社会情理分析,他不该只把受害人扶起、送出胡同,而应

    及时打电话报警或直接送被害人回家,可他并未这样做,显然有悖情理

    五、据受害人描述,她被击晕的瞬间,曾看到犯罪人的体征,身高与王宇基本相符。

    对于被告律师辩护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法院认为:

    一、关于受害人醒来未当场抓住罪犯问题,据受害人讲,她怕罪犯杀人灭口。从有效保护自己的角度分析,受害人这样做可以理解

    二、关于受害人当晚不打电话报警问题,据受害人讲,事情发生后,她一直处于惊惧和痛苦之中,并伴有间歇性神智不清,所以未能及时报案。考虑到受害人遭如此伤害,推迟报案应该符合实情

    三、关于被告方辩称假如是被告作案为何不逃走反而唤醒并送受害人出胡同问题,法院认为,被告犯罪动机是性侵原告,而不是酿成命案。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被告见受害人昏迷不醒,害怕长时间无人施救会危及受害人生命,故叫醒受害人;另一方面被告心存侥幸,以为受害人没有看到他的真面目,所以敢于以施救者身份把受害人送出胡同。

    另:本案最直接最有力的两件物证是王宇遗留在现场的身份证和留在受害人指缝里的血肉(已做法医鉴定),然而事实是:王宇俯身唤醒受害人时,身份证恰巧滑落到受害人的包里;而受害人醒来的瞬间,本能地抓上了王宇的手背。